*注:本篇法规已被《汕头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汕头市机动车辆路桥年票通行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月3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3日)废止汕头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汕头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汕市交[2005]17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征收管理工作,现印发《汕头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征收管理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交通局
二00五年十二月九日
汕头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汕头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的征收管理,根据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机动车车辆路桥通行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汕头市路桥收费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路桥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以下简称通行费(年票)]的征收管理。
第三条 通行费(年票)按广东省物价局规定的标准征收,收入(含滞纳金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 车辆征费的计量标准按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核定的载重质量和载客人数确定。
其中金融部门使用的押钞车按行驶证上核定的载重质量确定收费类别,若行驶证没有核定载重质量,则按第二类车征费。
拖挂车一整车按挂车行驶证核定的载重质量确定通行费(年票)标准征收类别,若挂车未有行驶证或行驶证未核定载重质量的,按第五类车征收;拖挂车只有牵引车(即单独拖头),按第三类车征收;挂车按其行驶证核定的载重质量减半所对应的收费类别征收,若行驶证未核定载重质量,则按第四类车征收。
第五条 凡缴纳通行费(年票)的车辆,由征收机构开具广东省财政厅印制的车辆通行费(年票)专用票据。车主应将专用票据的随车联与养路费缴讫凭证一并妥善保管,随车携带,以备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