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政府为闲置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六)土地使用者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对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时,政府应当依照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的约定供应与其交还土地等价的土地。
六、闲置土地经处置后继续由原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如土地发生增值,应当补交差价。
七、下列情形之一的闲置土地,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连续闲置满2年以上的工业用地。
(二)机关事业单位划拨或以优惠地价出让的土地,连续闲置满2年以上,且项目资金不落实的。
(三)连续闲置满2年以上,土地使用权人拒不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的。
(四)连续闲置满2年以上,闲置土地使用权人拒不缴交土地闲置费的。
上述第(三)、(四)情形的闲置土地,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八、闲置土地处理程序
(一)国土部门依据规定对用地的闲置情况进行初步认定。
(二)国土部门向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发出《土地闲置通知书》,土地使用者须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到国土部门接受处理,并可对闲置的原因进行陈述。
(三)国土部门接受用地者的陈述,进行调查,认定是否为闲置土地以及闲置的时间。
(四)经确认为闲置土地的,由国土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置。
1、按照国土资源部《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的六种处置办法拟订《处置方案》的(其中属区政府管理的工业区以及区政府安排出让用地范围内的闲置土地,其《处置方案》应由所在地政府加具意见)。
《处置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闲置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土地利用现状;土地闲置的主要原因(附相关证据材料);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具体处置方式的实施措施等。
2、连续闲置满2年的或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闲置土地,必须拟订《处置方案》,由市国土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按国土资源部《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当事人查无下落或无法书面告知的,以登报形式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权利已经依法登记的,注销登记,一并登报公示。
九、特殊问题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