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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闲置土地处置意见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闲置土地处置意见的通知
(汕府办〔2007〕38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闲置土地处置意见》业经十二届第十二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汕头市闲置土地处置意见

  一、为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管理的通知》(粤府[1998]7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二、汕头市集体闲置土地的处置适用本意见第十条,其余规定适用国有的闲置土地的处置。
  三、市国土管理部门按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和省政府《关于加强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对闲置土地予以认定,督促用地单位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下称《处置方案》),并按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
  四、闲置土地使用者应按《关于印发汕头市土地闲置费标准和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06]192号)规定的标准交纳闲置费。
  五、闲置土地可选择以下方式处置:
  (一)延长开发建设期限,但最长不超过1年。
  (二)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可改变土地用途的,给予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但改变为经营性房地产用地的,依法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
  (三)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建设。
  (四)依法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使用,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适当补偿,补偿金额不得高于原土地使用权人已交的地价款(不计息),但重新出让时收取的地价款在扣除有关税费后的余额低于原土地使用权人已交地价款的,在该余额幅度内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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