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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温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全国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各部门要继续加强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二)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惩治力度。
  各地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等手段,切实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对存在严重破坏环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和危害人体健康等后果,涉嫌构成犯罪的,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移送司法机关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企业有关负责人员,凡由各级行政机关任命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违纪的,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浙江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严肃处理。
  要充分用足用好现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大惩罚力度。对前4年专项行动中查处的企业中明知故犯、阳奉阴违、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一律停产整顿,给予高限处罚,依法追缴排污费。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要求,对于屡查屡犯、长期违法排污的企业,其单位和产品获得各种先进、优质产品称号的,各级环保部门要坚决行使评优创先的一票否决权,向相关评选机构通报,取消其资格;对企业法人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及时向相关单位通报。
  (三)严肃行政责任,加大责任追究。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精神,将《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浙江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作为推动专项行动深入开展的有力武器。各级监察机关和环保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的力度,要坚持实事求是,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照规定客观公正地做出处理决定。凡是地方各级政府制定或者采取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环境保护政策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经指出仍不改正的,一律追究责任;凡是各级职能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一律追究责任;凡是应该追究责任而未追究或者追究不到位的,也要追究责任。
  (四)挂牌重点案件,实行区域限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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