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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温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地要在2006年取缔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工业排污口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关于切实加强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11号)要求,严格落实国家、省有关饮用水源保护的有关规定,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进行全面清查,保障群众饮水安全。一是制定并实施饮用水源环境保护规划,科学划分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规范化的保护区标志。二是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的规定,对2000年以来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扩建的建设项目实行停业(产)或关闭;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治理直至停业(产)或者关闭;对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进行全面清理。三是对影响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水质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问题进行集中整治,特别珊溪水库和赵山渡水库集水区范围内的文成县黄坦镇养殖业的污染和生活污水处理问题,要加快整治步伐和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进度;赵山渡水库沿岸的56省道要设置相应的水源保护标志。并完善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重点排污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消除饮用水源安全隐患。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环保总局《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要求,重点对江河沿岸、沿海和城市居民集中区周边的化工园区及企业进行全面检查,特别是要对最近全省环境安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隐患进行彻底整改,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完善应急措施,对不符合整治要求,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停。对未建设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处置设施的,要停产整治;对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尾矿库进行清理,消除隐患。四是结合生态省建设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饮用水污染问题的整治力度,切实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
  (三)深入开展工业园区环境违法问题整治。
  各地要在2006年工业园区全面清查的基础上,集中解决工业园区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不力问题。一是要根据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清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要求,对地方规范性文件中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进行全面清理,尤其是阻碍环境执法、降低环境保护准入条件和违反排污收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一律予以纠正。二是在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工业园区、环保重点监管区和未完成污染物减排任务地区实行“区域限批”,不得批准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已开工建设的必须停止建设。继续严格执行新上项目增加排污量必须相应削减同类污染物原排放量的政策。三是对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并给予高限处罚。对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四是对园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而没有建设污水处理厂,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对园区内依法配套建设的集中式污水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的,要限期治理,并要责令入网企业限产限排,逾期不能达标的停产整治。五是对废弃危险化学品随意弃置或不处置的企业,责令改正并处罚金;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限期治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7月份,由市整治办牵头组织对全市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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