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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三)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政策。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简化手续,适当扩大提取使用范围。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贷款期限最长可延长到30年,并适当提高贷款最高限额。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式,满足职工不同的贷款需求。开展向低收入住房困难职工家庭提供贴息贷款的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机构,为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较低的企业职工贷款提供担保,帮助更多职工购买住房。
  (四)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和监督。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风险控制体系。改进住房公积金归集、支取、贷款、查询等方面的工作,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优质服务。财政、审计、金融等部门要加强监管,及时查处挪用住房公积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着力解决引进人才、农民工等方面的居住问题
  积极研究解决引进人才的居住问题,开展专项过渡性租赁住房建设试点工作。可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优惠政策,土地实行划拨,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建筑户型以中小户型为主,以成本租金租赁,根据实际情况,约定租赁期限。
  积极探索多途径、多方式解决农民工居住问题的办法和措施。用工单位要高度重视解决农民工的居住问题。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用工单位可以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农民工宿舍,安排给农民工居住,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执行。积极培育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对农民工承租住房较多的区域,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及时发布租赁房源、租金价格信息,方便农民工承租住房。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是一项政策性、社会性强,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建设作为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点工作之一,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住房需求等情况,制定实施好城镇住房建设规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职能,发改、国土资源、财政、民政、金融等部门要各负其责,认真做好各项工作,深入推进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建设。

  二○○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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