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节能省地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和建设质量。严格控制建设标准,不得建造大户型、超大户型经济适用住房。合理安排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集中建设,也可在土地出让条件中约定,在商品住宅建设中划出一定的比例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引入市场机制,积极探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运作方式的改革。禁止以集资、合作建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名义,变相搞实物分房或商品房开发。
(三)多渠道筹措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可以按国家规定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达到预售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经批准可以先预售。经济适用住房买受人可以按国家规定,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商业银行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的融资需求。
(四)严格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交易管理。按照《
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
温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程序,加强对户口、年龄、年收入、住房情况等申购标准的审查和把关。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规范交易行为,严格上市交易期限和调节交易收益政策。
(五)积极探索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方式的改革。经济适用住房应逐步实行租售并举,对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但经济困难、无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可以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积极探索试行货币化方式实施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制度。对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可以实行货币化补贴,逐步改革以实物形态为主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制度。
四、逐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
(一)完善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确保机关、事业单位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逐步扩大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今后一个时期,要稳步推进各类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鼓励支持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其他大中型企业率先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鼓励支持非公有制企业逐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可以实行低门槛进入,先按5%的缴存比例实施,再逐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