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一步规范发生住房消费时的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以及父母、子女在职工购建和大修住房的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存余额,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消费支出。职工使用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住房消费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本付息额,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二)适当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职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管理中心审核,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1.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
2.非本市、县(市)城镇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与用工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再在本市、县(市)就业的;
3.租赁住房自住支付房租的;
4.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职工待遇,或者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或者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三)简化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账户转移等手续。职工符合规定情形、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签署同意意见。单位不为职工审核的,职工可以凭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和本人书面申请,直接到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予以办理。职工调动工作,原工作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登记和账户转移手续的,职工可以向管理中心投诉,或者凭有效证明材料和本人书面申请,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五、加强和改进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
(一)严格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管理中心要建立借款人面谈制度,要加强对借款人身份、还款能力、个人信用、购建房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抵押物、保证人担保能力等审查,逐笔审批贷款。
(二)加强贷款风险防范措施。购买商品住房的贷款资金应当划入售房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借款人无正当理由停缴住房公积金或违约逾期不偿还贷款的,应按借款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借款合同,并对抵押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直至收回贷款。职工没有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适当放宽贷款的地域范围。在本市(所辖的县、市、区)范围内,职工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购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向住房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积极协助提供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证明,并协助调查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