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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三)开展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试点工作。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经本人申请,可按照企业职工的有关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四)切实加强对住房公积金扩大覆盖面工作的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市政府将把各县(市、区)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要努力督促各单位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加快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工商、编制、社团和劳动保障等管理部门要及时提供单位信息,积极协助管理中心做好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
  二、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工资基数
  (一)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单位要按照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对要求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要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对新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非公有制单位,可按照低门槛进入的要求,先按5%的缴存比例实施,以后再逐步提高。
  (二)规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以职工本人上年度的实际平均工资计算。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三、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一)严格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降低和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批。各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因经济效益较差,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或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同意,并经管理中心同意,可以降低缴存比例,但不得低于5%。经营亏损、不能正常发放职工工资且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或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的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向管理中心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的,不得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确需延长的,应按原程序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二)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今后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及时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补缴的责任主体,方可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手续。新设立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并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规范和改进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简化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账户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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