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继续开展平原区地下水动态监测,加强地面沉降监测网建设。地下水动态监测是一项长期的工作,要常抓不懈,按监测工作的技术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为政府对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决策提供依据。进一步加强地面沉降区的地下水动态监测,对原有的地面沉降监测网络要进行增补和优化,根据区域布局新建高等级水准监测点、GPS监测点,并考虑在永强平原区建立一组地面沉降分层监测标,强化地面沉降的动态监测,分析沉降速率,进行地面沉降机理研究,为地面沉降防治提供科学依据。
五、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是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也是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和《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不懈地抓好。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国土资源、气象、水利、交通、旅游、建设、规划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抓好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建立和完善领导责任制,将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和防治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明确具体责任人,并公布于众,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
(二)依法管理,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法规制度。要认真贯彻执行地质灾害防治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管理制度,积极推行地质灾害防治目标责任制、地质灾害防治“三同时”制度、汛期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制度、值班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勘查、设计、施工资质的管理和防治工程的检查验收,逐步实现防治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标准化。
(三)加强地质灾害防治机构和队伍建设。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任务重、专业性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监督、检查等各环节工作力量还较薄弱。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应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实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技术装备,已具备条件的县(市)要尽快建立地质环境监测站。
(四)加大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的投入。各地要按照《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要充分整合政府各部门资源,在下山脱贫、新农村建设中,将有关资金优先投入到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中,危险区人民群众得以搬迁避让。要因地制宜,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投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逐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多元化、多渠道的地质灾害防治资金投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