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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2007)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
(温政办〔2007〕76号)


鹿城、龙湾、瓯海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全体会议纪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四日

  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全体会议纪要

  4月20日,市长、市社会保险委员会主任邵占维主持召开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全体会议。副市长、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副主任孟建新,以及委员会全体成员出席会议。现将会议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纪要如下:
  一、会议原则同意《市区2006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及2007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会议对2007年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等标准予以明确: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月缴费基数,按照温政发〔2004〕57号文执行,缴费比例为18%;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839元的60%至300%确定,缴费比例为8%。
  (二)根据温政发〔2007〕15号文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896.5元的90%确定为1707元,有条件的人员也可以在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896.5元的100%至300%之间确定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
  (三)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保持1900元不变,缴费比例保持26%不变(单位22%、个人4%)。
  (四)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为1839元,缴费比例保持3%不变(单位2%、个人1%)。
  (五)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为1839元,用人单位统筹基金缴费比例为6%,个人账户缴费比例为2%,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比例为8%;在职公务员个人账户缴费比例为2%。大病医疗救助保险缴费,退休人员每人每月3元不变,在职人员每人每月从5元提高到9元。
  (六)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缴费比例仍为0.2%至2.4%。
  (七)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确定,缴费比例仍为0.6%。下半年争取改按工资总额确定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八)各区机关、事业单位和省部属在温机关、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年医疗费标准调整为30000元。
  (九)市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年医疗费标准调整为20220元;抗战前参加革命的离休人员其配偶无固定收入的,年医疗费标准调整为161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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