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地(市)级政法委机关经费保障机制提高保障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藏政发[2007]70号 二00七年九月五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地(市)级政法委机关经费保障机制提高保障标准的实施意见》,已经2007年8月2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完善地(市)级政法委机关经费保障机制提高保障标准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党委政法委)
为切实做好地(市)级政法委机关经费保障工作,保证政法委机关履行职能的经费需要,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政经费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8]30号)精神,按照“收支脱钩、全额保障、重点突出,分步实施”的原则,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地(市)级政法委机关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地(市)级政法委机关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完善地(市)级政法委机关经费保障机制的目的和原则
(一)完善地(市)级政法委机关经费保障机制的目的。
通过完善地(市)级政法委机关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落实地(市)级政法委机关经费保障责任,并随着地(市)级财政财力的增长,逐步提高地(市)级政法委机关的经费保障能力,保障地(市)级政法委机关正常运转。
(二)完善地(市)级政法委机关经费保障机制的原则。
1.划清职责,分级负担。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明确责任,分级负担,保障地 (市)级政法委机关正常运转经费是同级政府的职责,地(市)级人民政府负责保障。自治区财政2007年将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给予补助,并从2008年起纳入一般转移支付。
2.完善机制,分类指导。区别情况,分类指导,制定符合地(市)级政法委机关基本支出保障标准,完善地(市)级政法委机关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地(市)级政法委机关经费支出的管理,切实做到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3.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地(市)级政法委机关装备设置、基础设施建设等要根据当地财政的实际情况,量力而行,量财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