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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二) 关于个人转让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征管规定
  个人转让非住宅的,依照大地税函[2006]7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 关于个人转让自用住宅的土地增值税征管规定
  1.个人转让自用普通标准住宅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2.个人转让超过普通标准住宅条件的自用住宅(以下简称“非普通住宅”)的,按以下方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1)个人能够提供购房发票的:
  房地产转让日期减购买日期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转让日期减购买日期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转让日期减购买日期未满三年的,按规定全额计征土地增值税。
  其扣除项目的计算公式为: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发票所载金额×[1+(转让年度-购买年度)×5%]+与房地产转让有关税金+与房地产转让有关费用
  上款“与房地产转让有关税金”包括转让方在房地产转让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转让方购房时缴纳的契税;“与房地产转让有关的费用”包括转让方在房地产转让时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交易费、土地收益金、土地出让金、转让合同公证费等;“转让年度”指《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年度,“购买年度”指购房发票开具年度。
  “购房发票”、“与房地产转让有关税金”、“与房地产转让有关的费用”等在计算扣除时须向税务机关出示票据凭证原件。
  (2)个人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
  房地产转让日期减购买日期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转让日期减购买日期满三年未满五年的,按转让房地产的收入乘以0.125%的核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转让日期减购买日期未满三年的,按转让房地产的收入乘以0.25%的核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3)“转让日期”和“购买日期”的确定
  本通知中的“转让日期”指《完税凭证》上注明的日期,房地产“购买日期”按契税完税凭证开具日期和房屋所有权证填发日期孰先的原则进行确定。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大地税函[2006]76号文件及其它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条款废止并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 (略)
  附件2:大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2007-11版)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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