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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坐落在市内四区以外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定征收率应当在4%~15%之间,由各区、市、县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房地产增值水平和房地产市场发展情况自行测算确定,并报市局备案。
  纳税人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原则上不应定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如纳税人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增值税无法查账征收的,主管税务机关报经市局同意后,可采取其他征收方式。
  (七)关于项目类型的有关问题
  本通知中的“住宅”和其它类型房地产按《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中的《预售商品房明细》所列明的项目类别进行区分,凡未列明“住宅”的,如“公寓”、“公建”等,均不能按“住宅”的相关政策执行。
  纳税人改变原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类型、用途的,如“公建”改为“住宅”、“住宅”改为“公建”等,能够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政府部门准予其改变类型、用途的批准文件或文书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允许纳税人适用相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能够提供批准文件或文书的,仍应按原批准类型、用途适用相关土地增值税政策。
  (八)处罚及处理规定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二、六十三条等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 通知清算而拒不清算的;
  2. 达到清算条件,未及时清算或未及时提供清算资料的;
  3. 不如实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或提供虚假纳税资料的;
  4. 有偷税等其他税收违法行为的。
  (九)关于自建自用房产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纳税人开发的、已办理本单位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属自建自用范围。在对整个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此部分房产不列入清算范围,其分摊的土地成本、各项开发成本、费用、税金等,不应在清算时扣除。如其转让时,应按照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相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关于个人转让房产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
  (一) 关于个人转让房产的土地增值税纳税地点
  个人转让坐落在市内四区的房产,其土地增值税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负责征收。
  个人转让坐落在市内四区以外的房产,其土地增值税由房地产坐落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以上二款中的“房产”均不包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房地产管理机构所辖的旧房及建筑物,个人转让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房地产管理机构所辖的旧房及建筑物,其土地增值税由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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