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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1)纳税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列举情形的;
  (2)由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等原因,纳税人无法提供合同、票据等相关凭证,无法查账征收土地增值税的;
  (3)纳税人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中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以下简称“四项成本”)的每平方米扣除额,高于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单位面积四项成本扣除标准额度表》(见附件6,以下简称“《扣除额度表》”)中公布的每平方米四项成本金额,又无正当理由的。
  2.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方式
  核定征收采取以下方式:
  (1)核定转让房地产收入
  核定转让房地产收入的方法为:主管税务机关按当期同类区域、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核定转让房地产收入或者按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当期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核定。
  (2)核定四项成本
  核定四项成本的公式为:
  核定扣除的四项成本=《扣除额度表》中对应的额度×清算房地产的建筑面积
  《扣除额度表》系参照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定额标准,结合专家经验和市场状况制定,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将根据市场状况,不定期调整《扣除额度表》。
  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鉴证的,中介机构在鉴证工作中,如发现四项成本的每平方米扣除额,高于《扣除额度表》中公布的每平方米四项成本金额的,应当在《鉴证报告》中说明情况、按《扣除额度表》的四项成本金额填列《鉴证报告》,建议税务机关按标准核定四项成本。
  《扣除额度表》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时间以工程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的竣工时间为准。
  纳税人四项成本的每平方米扣除额高于《扣除额度表》中公布的每平方米四项成本金额,但确有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报请市局同意后,可允许按四项成本实际发生额扣除。
  (3)关于定率核定征收的规定
  定率核定征收,以转让房地产的收入乘以核定征收率计算应征土地增值税税款,核定征收率确定如下:
  坐落在市内四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定征收率为:
  普通标准住宅,为6%;
  超过普通标准住宅条件的住宅,为8%;
  非住宅,为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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