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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7.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
  8.银行贷款合同及银行贷款利息结算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9.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决算及竣工验收报告的原件及复印件;
  10.无偿提供公共配套设施及无偿提供给有关部门、单位房产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1.财务会计报表;
  1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受理纳税人提交的清算材料后,应当向纳税人开具《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受理通知书》(见附件4)。
  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人提交的清算材料时,应当认真核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对纳税人提交的清算材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予受理;对纳税人提交的清算资料不完整、内容不规范、情况不清楚的,应退回纳税人重新修改、补充资料,待清算资料补充完整后,再予受理。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纳税人清算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下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结论通知书》(附件5),纳税人在接到《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结论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税款补缴或者退还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各项清算资料是否真实有效。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鉴证的,对符合要求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可作参考。?
  (五)在清算期间和清算后取得的转让房地产收入、发生成本、费用处理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期间,纳税人于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结论通知书》前取得的转让房地产收入,仍应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
  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结论通知书》后,纳税人取得的转让房地产收入,按照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第八条规定,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结论通知书》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于每年12月份调整清算结论:
  1.已清算完毕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又发生成本、费用的;
  2.纳税人取得清算时尚未取得的扣除项目相关凭证的;
  3.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可以调整清算结论的其他情况。
  (六)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的规定
  1.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条件
  主管税务机关在清算审核工作中,发现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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