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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竣工验收,且已转让(预售)的房地产建筑面积达到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85%(含)以上的,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计算“转让比例”时,对在同一项目中相同类别的房地产,可单独对此类房地产计算转让比例;本条中“转让(预售)的房地产建筑面积”以已签订转让合同的房地产的建筑面积为准;“可售总建筑面积”以《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中的《预售商品房明细》所登记的可售面积为准;
  (2)取得销(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其他情况。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通知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3.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开发房地产或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比照本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税务中介机构参与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规定
  纳税人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手续时可委托经大连市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年检合格并公告的税务中介机构进行鉴证。
  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鉴证的,中介机构应当对清算项目的总体基本情况、不同用途房地产的面积划分情况、销售收入、成本及费用等情况进行鉴证。中介机构应当按税务机关规定的《大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其标准格式“2007-11版”见附件2)范本和内容对鉴证情况出具《鉴证报告》,供税务部门参考。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的受理
  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清算资料:
  1.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鉴证的,应报送《鉴证报告》一式二份;
  2.《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申报表》(一式三份,见附件3);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销(预)售许可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
  5.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的凭证:政府部门的土地批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缴费证明、土地出让金收据或发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支付搬迁补偿费的合同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等;
  6.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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