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7]200号)
各基层局:
为了加强我市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地税发[2007]102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交易有关税收管理的通知》(辽地税发[2007]142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6]76号,以下简称“大地税函[2006]76号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
1.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1)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竣工验收且全部转让完毕的;
(2)纳税人签订整体转让未竣工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其房地产开发项目未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
(4)直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符合上述第(1)、(2)、(3)条规定的,纳税人应当在达到清算条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清算土地增值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见附件1),通知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对在同一项目中相同类别的房地产已竣工验收且全部转让完毕的,可单独对此类房地产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符合上述第(4)条规定的,纳税人应当在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由主管税务机关核算应纳税额,确定纳税期限。
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竣工验收且全部转让完毕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应当于2008年1月31日前,主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通知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