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各地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差异较大,地 (市)级检察机关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和业务量也不相同。根据各地(市)检察机关的实际,结合不同的费用性质和类别,制定了我区地(市)级检察机关经费保障分类标准,我区地(市)级检察机关经费保障的标准范围为日常公用经费、业务经费两部分。
日常公用经费:办公费、一般购置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休假费、维修费、 工会费、职工教育费、福利费、招待费。
业务经费:办案差旅费、侦缉调查费、协助办案费、技术检验、鉴定和翻译费、特情费、消耗费、宣传资料费、电话通讯费、交通费、专业会议费、培训费和其他费用。
测算标准为: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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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均公用 │人均业务│公用经费 │
│地 区 │ │ │和业务经 │
│ │经 费 │经 费│ │
│ │ │ │费人均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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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地区 │ 12531 │ 9777│ 22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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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都地区 │ 11874 │ 9507│ 213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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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芝地区 │ 9846 │ 7745│ 175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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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拉萨市 │ 9852 │ 8912│ 187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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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喀则地区 │ 8808 │ 8795│ 17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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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曲地区 │ 9540 │ 8043│ 175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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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南地区 │ 8354 │ 7759│ 16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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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地(市)级检察机关经费保障机制的要求
(一)地(市)级检察机关经费保障标准从2007年7月1日起实行,对未达到上述经费保障标准的,必须达到标准。对已超过核定标准的,在以后年度安排预算时,不得降低标准。
(二)地(市)级检察机关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求,将行政性收费按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支出根据履行职责职能的实际需要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全额予以保障。地(市)级检察机关的经费支出不能与上缴财政的收入直接挂钩,更不能因其上缴财政的收入减少而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