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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门负责医疗单位的普查,向同级普查领导小组报送普查成果;

  统计部门负责审定污染源普查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宣传部门(广电局、汉中日报社)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配合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市军区负责组织军队、武警部队所属单位污染源和环保设施的普查,并将普查成果抄送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

  选聘合格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是做好普查工作的关键,各县区普查机构要认真、细致地做好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工作。普查指导员应从环境管理、科研、监察、监测等部门及行业、企业环保人员中抽调业务能力强、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负责培训、指导、审核普查员的工作;普查员可从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中有相关业务能力的人员中选聘,普查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普查工作。各县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信息网络和分片包干责任制,每一个普查小组至少要有一名普查指导员进行现场业务指导,确保普查工作质量和效率。

  (五)普查培训

  市普查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全市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培训,培训中着重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调查技能培训。各县区普查指导员负责本县普查员、数据录入人员及普查工作人员的培训,做到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经过培训,确保普查结果真实性、科学性、有效性。

  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质量控制文件,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六)质量保证

  市污染源普查机构根据中、省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文件,确定普查工作评价的标准,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各县区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七)宣传动员

  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要求,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策划,落实经费,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要突出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工作贯彻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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