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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2.组织机构

  为了加强对全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领导,成立汉中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汉政办函〔2007〕176号),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普查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订汉中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方案,经市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贯彻落实全国污染源普查行政法规,根据中、省总体技术方案,组织制定全市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和专项工作方案;

  (3)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技术培训和宣传报道;

  (4)组织实施全市污染源普查的抽查和复核工作,对各县区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质量控制、验收和统计汇总。

  (5)向市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污染源普查报告,根据领导小组决定上报省上和发布普查数据;

  (6)建立污染源档案,负责相关软件的运用和数据库的建设,组织普查成果的开发应用;

  (7)其他日常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相应设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3.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在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按照部门职责,加强部门分工协作,共同完成全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市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履行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按照各自部门职责及分工,指导和督促检查县区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支持污染源普查工作,并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落实相关事项:

  发改委、经委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编办、民政部门负责提供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基本登记信息;

  公安部门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建设规划和城管部门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普查;

  农业部门负责农业源的普查,向同级普查领导小组报送普查成果;

  工商、税务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

  环保部门在履行好市政府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的同时,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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