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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4)污染源摸底清查。根据普查范围和对象,参考工商企业名录、经济普查产业活动单位名录、中小企业名录、本地污染源监管记录信息,以2007年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基础,对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一律按经营所在地进行清查,形成清查单位名册,建立污染源普查台帐,登记基本信息,并制定详细的普查计划。对需要监测的污染源制定监测方案,按要求进行监测,获取基础数据,为污染源现场调查及排污量核定奠定基础。污染源清查具体方法按照《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工作细则》执行。

  2.全面普查阶段(2008年2月15日-12月30日)

  (1)现场调查:2008年2月15日-4月15日,按照污染源清查名册逐户发放清查表。普查员和普查指导采取分组、分县区、分行业、分类型、分片区包干的方法,按照污染源普查的内容要求,对普查对象进行现场入户调查,逐一核实普查基础数据,4月15日前各县区完成普查统计汇总,并将结果报市普查办公室。

  (2)数据汇总:2008年4月15日至5月30日,市普查机构审核、填报普查表和进行数据录入,初步存在问题的退回县区重新调查,5月15日前所有县区要全部完成辖区普查数据审核汇总。5月30日前上报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3)在普查实施全过程中,市普查机构将组织对各县区普查质量进行检查、审核、监控和验收,对抽查不合格的地区要通报批评并重新进行普查。

  (4)2008年5月底前,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对本市重点污染源普查数据进行复核,对一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进行随机抽样复核。审核和汇总,报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5)2008年6月至7月,配合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我市污染源普查数据进行抽查,基本完成全市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审核和汇总。

  (6)下半年主要配合完成中、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对本市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审核验收工作。

  3.总结发布阶段(2009.1-2009.7):

  市、县区普查机构按照中省要求对污染源数据进一步校核和汇总结果,分级建立市县区污染源数据库,建成污染源管理信息系统,编制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发布普查结果,开发利用普查成果。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1.基本原则

  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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