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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暂行)[失效]

  县区民政部门每季度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拨付资金报告及相关资料,经县区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办理拨付。
  第十二条 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凡户籍地发生变动的,应持户口簿和有效证明及时到管理审批机关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关系转移手续。县区区域内变动的,经县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县区区域以外的,经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
  第十三条 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人均收入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通过村民委员会告知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续。

第四章 保障标准和待遇

  第十四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适当考虑未成年人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一)“五保户”,每人每年补助720元。
  (二)特困户,每人每年平均补差300元。
  第十五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根据当地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第十六条 持有《汉中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享受下列优惠扶助政策:
  (一)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对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免收新建、改建住房的有关费用。
  (二)教育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子女义务教育期间减免杂费;对非义务教育期间包括普高、职高、中专就学期间的学费酌情减免。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办理营业执照时,减免工商管理费用。
  (四)各级对社会开放的医疗机构,对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本医疗费按规定减免费用。
  (五)广电、供水、供电等部门对其服务区域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酌情减免相关费用。
  (六)农业、扶贫和劳动保障等部门,优先扶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发展生产,提供培训,输出劳务,使其早日脱贫。

第五章 保障资金及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财政分级负担。资金主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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