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丧葬费;
(六)其它不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保障范围:
(一)有正常劳动能力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而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依法具有赡养、抚养、扶养关系,而未履行其义务的;
(三)家庭拥有住房等基本生活必需品以外的非生产性设施、物品的,如出租私有住房、经营性住房,拥有移动电话、空调、机动车辆及观赏性宠物等;
(四)有参与赌博、吸毒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五)以参加低保为目的分户或变相分户的;
(六)其它不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照“户主申请、村民委员会初审、镇乡(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区民政部门批准”的程序进行:
(一)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出具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户口簿、身份证;
3.家庭收入状况证明和其它相关凭证。
(二)村民委员会受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参加的评议小组评议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在村务公开栏公示。无异议的,填写《汉中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由评议小组和村委会主任签字、盖章,上报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三)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对申请对象家庭情况、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调查。对符合条件的,经公示签署审核意见。在接到申请后的30日内报送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四)县区民政部门对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批准,并经镇、乡(街道办事处)逐级张榜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区民政部门向其发放《汉中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保障对象凭证到镇、乡(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公室或在指定银行网点领取保障金,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待遇。对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按级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各级公示期限不应少于7天。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每季度审批一次,每年复审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