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各种形式的帮助。
第二章 保障对象
第七条 凡持有我市常住农村户口的农村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无法维持其基本生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均可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五保户”,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二)因病、因残、因灾导致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或人均收入明显低于当地农村平均水平,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特困户。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人员:
1、夫妻及共同生活的双方父母。
2、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3、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
4、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和经法定程序确立赡(抚)养关系,家庭年人均纯收入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人员。
第八条 家庭收入,指家庭成员全部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总和。具体包括:
(一)家庭经营性收入。主要含种植、养殖等扣除家庭生产经营成本费用部分的总收入;
(二)工资性收入。主要含家庭成员外出务工所获得各类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劳务所得;
(三)财产性收入。主要含房屋租金、出售财物、分红及利息、有价证券等收入;
(四)转移性收入。主要含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或扶养费等收入;
(五)其它收入。
收入的测算,以当地政府部门公布的统计口径为准。
第九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待遇的优抚对象等人员的抚恤金和补助金等;
(二)对国家做出突出贡献,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
(三)在校学生的各类助学金、奖学金和生活补贴;
(四)独生子女保健费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