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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级公示期限不应少于7日。公示的主要内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申请情况以及民主评议、审核和审批意见,实际补助水平等。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每季度审批一次,每半年核查、每年复审一次。

  县区民政部门每季度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拨付资金报告及相关资料,经县区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办理拨付。

  第十一条 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人均收入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经村民委员会告知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续。

第四章 保障标准和待遇

  第十二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能够维持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根据我市目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暂定为年人均纯收入693元,凡达不到的按其困难程度分档实行差额救助:

  (一)因病残、丧失劳动能力等且无生活来源的特困对象,每人每月补差40元、年补助480元。

  (二)其他对象,每人每月补差25元、年补助300元。

  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根据当地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持有《汉中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享受相关优惠扶助政策。

第五章 保障资金及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中、省、市、县区财政共同负担。资金主要来源:

  (一)市、县区财政分别按上年可用财力的1%安排预算。

  (二)中央财政补助。

  (三)省级财政补助;

  (四)社会捐助款。

  第十六条 市、县区每年要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列入预算。

  第十七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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