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的特殊待遇和优抚对象的抚恤金和优待金;
(三)在校学生的各类助学金、奖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四)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五)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和贫困家庭成员的医疗救助费;
(七)临时性生活救济金。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条 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照“户主本人申请-村组评议-镇乡(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区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由户主本人经村民委员会初审、评议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家庭自然状况、劳动力就业状况、收入状况和贫困原因等。
2.户口簿、户主身份证。
3.其它相关凭证。如残疾证(需县级及以上部门认定)、优待证等。
(二)村民代表评议。村民委员会可受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有关情况进行入户调查、组织村民会议或由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参加的评议小组民主评议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汉中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由村委会签署意见盖章、村委会主任和调查人签字,报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三)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通过入户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经张榜公示签署审核意见后,于20个工作日之内报送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四)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区民政部门对收到的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及时入户抽查,对符合条件的于20个工作日之内给予批准,并经镇、乡(街道办事处)委托申请人所在的村委会张榜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区民政部门以户为单位向其发放《汉中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代发低保金银行存折。保障对象凭证和存折就近到辖区低保金代发银行网点领取保障金,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待遇。对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按级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