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汉政发〔2007〕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汉中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稳定、持久、有效地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规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陕西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农村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行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济制度。
第三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相适应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坚持保障对象、保障标准动态管理和分类保障、简便易行的原则;
(五)坚持属地管理和差额救助的原则,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
(六)坚持与扶贫开发、促进就业及其它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生活补助措施相衔接,政府救济与家庭赡养抚养或扶养、社会互助、个人自立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市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县区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审批和管理工作。
镇、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可受当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初审、评议和日常服务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