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市级地质勘查基金。加大财政对地质勘查资金的投入力度,由市财政按照“取之于矿、用之于矿”的原则,每年从全市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和矿业权价款、资源税及市级财政收入中安排一定资金,专门用于地质勘查。创新机制,实现基金的滚动发展,形成地质勘查工作投入的良性循环。市级地质勘查基金主要用于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工作,以达到合理规划,引导和优化矿权设置的目的。对使用地质勘查基金投入项目形成的矿产地和找矿远景区,原则上以招拍挂方式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获得的价款按一定比例注入勘查基金。市级地质勘查基金可以与国家、社会资金配套使用。属于政府支持、由企业投资的地质勘查项目也可以申请使用该基金,并建立统筹、协调、互相促进的投入和分配机制。市级地质勘查基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制订。
(三)加快矿业权市场建设。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根据市场需求,采用招标、拍卖和挂牌等竞争方式确定勘查、开采主体。新设置的矿业权,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实行招拍挂方式出让,依法交纳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矿业权价款。对已取得矿业权,但尚未交纳矿业权价款的企业,要按规定补交。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矿产资源勘查技术市场、资本市场和交易市场,严格勘查资质管理,培育和规范地质勘查市场中介服务市场,完善矿业权、矿产储量评估管理体系,加强市场监管,营造公平有序的勘查市场。
(四)完善商业性矿产勘查机制。进一步开放矿产勘查市场,充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进行商业性矿产勘查。培育壮大商业性勘查市场主体,确立企业在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中的主体地位。对可以由企业投资的商业性地质勘查项目,政府原则上不再出资,鼓励各类社会资金依法参与矿产资源勘查。按市场化方式勘查取得的成果或矿权可以按规定转让,承担投资风险,享受投资收益。鼓励矿山企业实行探采结合,发展矿产勘查、开发一体化的企业和企业集团,调动企业开展矿产勘查的积极性。鼓励市内地质勘查企业对外开放,实施走出去战略,积极参与国内外地质勘查。鼓励国有地勘单位与社会资本合资、合作,组建矿业公司或地质技术服务公司。鼓励发展多种所有制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公司和找矿企业。
(五)继续深化国有地勘单位改革。在已实施国有地勘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要求,按照事企分开的原则,指导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继续推进管理体制改革,将其逐步改组成按照市场规则运行和管理的充满活力的经济实体。指导国有地勘单位按照“探采结合”的发展思路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或参与大型企业集团整合重组,或组建成地质勘查开发集团公司,实行企业化经营,做大做强优势产业。指导国有地勘单位按照地勘单位企业化改革的要求,分离办社会职能。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