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闽政办〔2008〕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了切实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
突发事件应对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62号)和全国贯彻
突发事件应对法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学习与培训
(一)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近年来应急管理工作情况,对这部法律的重大意义、立法宗旨、主要内容和贯彻实施要求等内容,通过政府和部门网站、单位宣传栏以及群众喜闻乐见、寓教于乐的方式开展宣传活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开辟专题、专栏、专版、专刊等,介绍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立法背景、法律确立的主要制度和贯彻实施情况,宣传我省应急管理工作和积极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新举措、新成效和新经验,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正面引导,普及宣传应急防护知识,增强公众的公共安全意识,提高公众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的能力。各地区贯彻实施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学习与培训
各地区、各部门负责同志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学习
突发事件应对法,并通过专题讲座、报告会、座谈会和机关日常学习等多种形式,组织好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学习活动,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都能了解和掌握这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