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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

  通信基础设施是关系到经济建设全局、国家安全的重要公共基础设施。各级政府在编制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充分考虑通信基础设施的发展需要,将通信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规划、建设、交通等有关部门在制定、审批详细规划时,要将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小区、道路、桥梁、涵洞、房屋建设同步设计,充分考虑多家通信运营企业共同需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为通信运营企业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在具体的建设过程中,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同步实施,避免重复建设。
  在农村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涉及的审批事项中,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效能革命”的要求,切实转变作风,进一步优化流程、简化手续,缩短审批期限,提高服务效率。由市、县审管办(审批中心)牵头建立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联审制度,从长效机制入手,提高效率。各通信运营公司向市、县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年度建设计划。市、县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做好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协调、统筹工作,并积极配合审管办(审批中心)做好联审工作。市、县审管办(审批中心)召集规划、国土资源、市政园林、建设、交通、信息等有关部门对下一年度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方案进行集中审议,并按照《温州市投资项目全程代理服务暂行办法》(温政办〔2005〕213号)的要求,对项目做好全程无偿代理服务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优先给予安排用地指标。对于需求突出、建设任务迫切的地区,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可以因地制宜,为农村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审批速度。
  市、县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牵头制定本地包括通信管线、移动基站、设备机房在内的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建设,避免浪费。电力部门在通信基础设施申请用电报装、电力抢修方面予以支持,确保通信基础设施正常用电,并在通信线路搭挂方面提供便利。各有关单位在通信线路沿线附近从事建筑施工、筑路、兴修水利、农田建设、砍伐树木、运输超高物件、架设线路、铺设管道等可能危及通信线路安全的作业时,应事先通知各通信运营公司,并在采取技术防范措施后方可施工。
  五、密切配合,加大查处与惩治破坏通信基础设施违法行为的力度
  经过合法手续批准建设的通信基础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建设和肆意破坏。各级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及全国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专项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明确职责,密切配合,认真开展专项行动, 加大对偷盗、破坏通信线路和设施以及危害通信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要通过查办一批恶性案件,惩处一批破坏通信设施的违法犯罪分子,达到震慑和教育目的,保护通信运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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