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肾功能衰竭的腹膜透析、血液透析。
市劳动保障部门可会同财政、卫生部门根据市区居民医保基金收支情况提出特殊病种范围的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六条 患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特殊病种的居民需进行门诊治疗的,应持医疗机构的检查化验单、医疗证明书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申报手续,再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特殊病种门诊专用病历并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十七条 参保居民可以在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自行选择就医。
参保居民因病住院时,应出示本人社会保障卡和相关的医疗证。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校验社会保障卡和相关的医疗证,做到人、证、卡相符,方可刷卡消费。
第十八条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应缴纳一定额度的预付款,用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第十九条 参保居民住院治疗终结时,定点医疗机构应通知出院,及时办理出院手续。参保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院的,自通知之日起一切费用由参保居民个人承担。
第二十条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个人负担的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应向本人收取;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应如实记帐。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符合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参保居民先个人自理10%,再按居民医疗保障规定支付。
第二十二条 参保居民按规定转外地治疗的医疗费,先由个人现金结付,然后凭本人就医证卡、《温州市区医疗保险转诊登记凭证》或《温州市区居民特殊病种门诊专用病历》、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发票等,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第二十三条 参保居民因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不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一)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以外的医疗费用;
(二)未经批准到市区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到外地就医的医疗费用;
(三)在国外或境外期间的医疗费用;
(四)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大面积食物中毒及其他赔付责任发生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