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参保对象、方式。重点组织农业龙头企业、种养大户和各类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参保。鼓励农业龙头企业自建基地或与农户紧密联结的生产基地实行统一投保,鼓励各类农业专业合作组织为其成员统一投保,鼓励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以行政村为单位实行单一品种全额统保、单一地区小户联保。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调整鼓励粮食生产和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补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及企业实行特惠式全额统保。
(三)财政补贴。省、市和试点市(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水稻补贴为50%,对其他列入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目录的参保对象给予40%的保费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增加对农民的保费补贴。省财政与我市各试点市(区)实行“四六”比例分担。区财政承担部分,市财政予以补助50%。各级财政对共保体结算实行“按实补贴、一年一结”。财政安排的保费补贴等资金应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为应对今后巨险可能带来的政府超赔责任,省、市和市(区)财政对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每年资金结余部分,应及时转入专户,用于以后年度的“以丰补歉”。
(四)风险管理和理赔支付。在试点阶段,省政府对风险管理和理赔支付有具体规定,各地和承保单位要严格按规定执行。
四、配套措施
试点市(区)要把农业生产者是否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作为享受各类政策性扶持、信贷支持的重要前提条件,对参保者在财政扶持、贷款等方面实行优惠、优先。要发挥农产品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联结机制,带动广大农户团体参保。要充分发挥农村工作指导员和基层农技推广人员的作用,协同代办理赔定损和开展防灾防损工作。有条件的可依托乡镇建立专门的农险核损理赔专家小组,由保险企业和农技人员、协会代表等组成,共同做好责任界定、现场查勘和定损工作,并建立必要的利益分享和责任约束机制。
县及县以下财政拨款机关事业单位的车辆险、综合财产险等,由承办农业保险的共保体承保,费率参照省保监会指导费率,尚未招标的车辆险要全部纳入以险养险范围,已经招标的车辆险等合同一到期也马上转为由共保体经营。各试点市(区)要从促进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角度,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共保体相关业务的开展和落实。
五、实施步骤
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分阶段推进:
第一阶段:深入调研,制定政策(2007年4月底前)。各试点市(区)要深入基层开展调研,摸清种养大户底细,了解农户参保的需求。在此基础上,要认真制定出台三方面政策:一是根据省政府的政策框架,制定出台更能吸引农户、更能调动农户参保积极性的激励政策;二是根据保费补助的标准,和农户意向参保的情况,编制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助的财政预算,出台财政补助政策意见;三是要制定有利于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扎实推进的,既有不同时间要求、又有不同工作重点的实施意见,一步一步抓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