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研究处理阶段(8月-10月)
1.市清理工作机构研究各地、各部门提出的对省政府规章的清理意见,提出有效、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意见,于9月底上报省政府清理办。
2.市清理工作机构研究各地、各部门提出的对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提出有效、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意见,于10月底前将清理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3.市政府所属各部门、县(市、区)政府应当在10月底前完成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将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内容的电子版本报市清理工作机构。
(三)清理结果公布和报告阶段(11月-12月)
1.对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将内容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市政府及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统一向社会公布;县(市、区)政府及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县(市、区)政府统一向社会公布。
2.11月10日前,市政府、各县(市、区)政府向社会公布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所属各部门于11月底前,将工作总结报市清理工作机构。
4.市、县(市、区)政府于12月底前建立本级政府和所属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数据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新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并建立新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公布制度。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发改委、财政局、人事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规划局、市政园林局、教育局、民政局、劳动保障局等部门为成员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监督指导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都要确定分管负责人,成立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机构,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监督指导工作。
市政府所属部门也要成立清理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和协助市清理工作机构的有关工作。
(二)落实保障措施。这次清理工作时间紧、要求高、任务重,各级清理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抽调有关部门的人员进行集中办公,统一组织清理工作,各级财政要保障清理工作所需的经费。
(三)明确工作重点。本次清理要求做到全面彻底。清理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形式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内容。形式上,对包括会议纪要、抄告单、明传电报等在内的所有对象组织全面清理,并明确按《
温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才能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其他的文件不再作为直接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内容上,要严格按照标准组织清理,确保清理工作质量。对规章提出清理意见,重点是两方面问题,一是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二是与新情况新形势要求不适应的,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体现制度创新要求。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重点是审查有无越权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问题,有无作出增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义务,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