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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五)清理范围之外的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次清理工作结束之日起一律废止,不再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规定涉及政府工作的内容比较多,此次清理要对照《物权法》规定,凡与之不一致的规定都要作出修改、废止。
  (七)2007年8月1日起,市政府及所属各部门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都应当按照《温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
  三、清理主体和工作分工
  (一)本次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要求组织实施。具体分工如下:
  1.市政府负责清理市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由市清理工作机构统一安排,实施部门具体负责。
  2.市政府所属各部门负责清理以本机关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联合发文的,由牵头单位负责组织清理,并协调有关方面,形成清理意见。
  3.县(市、区)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二)各级行政机关要设立专门的清理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阶段(2007年7月底)
  1.召开全市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会议,对清理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
  2.各级清理主体建立清理工作机构,落实集中清理办公场地、清理工作人员和保障经费。
  市政府所属部门及县(市、区)政府将清理准备情况报市清理工作机构。
  3.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制定清理工作方案,并报市清理工作机构。
  4.市清理工作机构组织对全市各清理工作机构的具体清理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培训。
  5.各级清理工作机构梳理本级行政机关制定的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并调研论证和征求意见。
  6.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对现行省政府规章、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研究,提出有效、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意见和理由,报市清理工作机构。
  7.市清理工作机构召开意见征询会、座谈会,征求和梳理清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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