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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温政办〔2007〕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38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市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同时对省政府列出的240件省政府规章提出我市的清理建议。现就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市、县(市、区)政府及所属部门和有关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制定的涉及公民权利和义务,并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以下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均属本次清理的范围。
  有关单位是指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其他文件包括会议纪要、抄告单、明传电报等。
  (二)市政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1.1997年1月1日至2007年7月31日期间制定的市政府令、温政发、通告、温政办等文件;2003年1月1日至2007年7月31日期间制定的会议纪要、抄告单、明传电报等文件。
  2.上述清理范围内的会议纪要、抄告单、明传电报等,如内容属规范性文件性质的,实施部门应当在2007年11月底前按照《温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提请市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3.上述清理范围之外个别确需继续执行的文件,实施部门应当提出充分的理由和依据,经市清理工作机构审核确认,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县(市、区)政府及市、县(市、区)政府所属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由清理主体自行确定具体清理范围,并对照本方案的清理原则组织清理。乡镇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所属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清理。
  (四)党委和政府联合制定的有关文件属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机构应当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二、清理的原则
  (一)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替代的,要明令废止;
  (二)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
  (三)个别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四)在清理中发现市政府颁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与上一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要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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