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环境保护绿箭Ⅸ号行动方案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环境保护绿箭Ⅸ号行动方案的通知
(温政办〔2007〕1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环境保护“绿箭Ⅸ号”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九月十三日

  温州市环境保护绿箭Ⅸ号行动方案

  一、行动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关于“对环保部门督促检查中责令停产整顿的企业要有后续督察措施,对拒不执行的要依法严肃处理”的批示要求和2007年7月14日全国环境执法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省政府统一部署的“811”环境污染整治百日攻坚战的要求,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通过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久拖不决以及严重影响群众健康的热点、焦点问题,消除污染纠纷隐患,维护社会稳定。
  二、行动计划
  (一)认真做好准备工作。
  1.行动组织:各县(市、区)政府组织环保、电力、公安、工商、水务等部门,邀请法院参加,开展专题研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周密安排行动。
  2.明确对象:2005年以来被环保部门依法停产处罚(包括已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停产)后擅自恢复生产的企业。
  3.全面排查:各地要落实责任,对所有对象进行排查核实,排查结果(企业名称及已停产或还在继续生产情况)和行动方案于9月15日前报市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联系人:陈岳灶,电话:88951660,电子信箱:chenyuezao@163.com)。
  (二)行动实施:9月15日-22日,各县(市、区)政府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开展“绿箭Ⅸ号”联合执法行动,行动结果于9月23日前报市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行动要求
  (一)加强协作,依法治理环境违法行为。
  1.对经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停产的企业,当地电力、水务部门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断电断水,并注销其户头;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得恢复供电供水。
  2.对被环保部门依法处以停产处罚的企业,由环保部门报告当地政府,当地政府通知电力、水务部门予以断电断水,并注销其户头;未经当地政府同意,不得恢复供电供水。
  3.对已经人民法院实施强制停产、又擅自恢复生产的企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有关人员依法从重予以司法拘留。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