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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区困难群众救助办法

  (一)生活救助;
  (二)医疗救助;
  (三)教育救助;
  (四)住房救助;
  (五)就业救助;
  (六)司法救助;
  (七)其他救助(含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救助对象根据困难程度和救助需要,按照下列规定享受救助待遇:
  (一)低保家庭可以享受第十条规定的各项救助待遇和有关优惠政策;
  (二)低保边缘家庭可以享受第十条规定除最低生活保障之外的其他救助待遇和有关优惠政策;
  (三)其他困难家庭按照下列规定享受救助待遇:
  1.因病致贫家庭可以享受医疗救助等救助待遇;
  2.就学困难家庭可以享受教育救助等救助待遇;
  3.突发事故困难家庭根据救助需要可以享受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等救助待遇。
  因病致贫、就学困难和突发事故困难家庭符合低保边缘家庭或低保家庭条件的,可以申请并经认定后按照低保边缘家庭或低保家庭享受救助待遇。
  第十二条 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实行持证救助,动态管理,每一年审核一次,根据家庭经济收入的变化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其他困难家庭实行一次性救助。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十三条 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应当及时向乡镇(街道)社会救助服务机构申请救助,并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困难家庭救助证》、《困难职工特困证》、《残疾人特困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社会救助服务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退回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二)对申请人不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不配合调查的,视为放弃救助,退回申请材料;
  (三)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救助对象所在村居(社区)和乡镇(街道)社会救助服务机构办公场所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群众监督;
  (四)对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应提出救助意见,按照救助类别报送上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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