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区常住户籍城乡居民(含户籍不在市区的市直单位职工);
(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30%以内,以及因故致贫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
第八条 根据困难程度和救助需求,救助对象分为三个救助层次:
(一)低保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具体包括:
1.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
2.持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家庭中的常住人员。
(二)低保边缘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0%至130%之间的困难家庭,具体包括:
1.持民政部门核发的《困难家庭救助证》家庭中的常住人员;
2.持总工会核发的《困难职工特困证》家庭中的常住人员;
3.持残联核发的《残疾人特困证》家庭中的常住人员;
4.重点优抚对象及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救济人员。
(三)其他困难家庭。具体包括:
1.因病致贫家庭,是指家庭年收入减去家庭成员年自付医药费(扣除各种报销、减免、补助、赔偿)支出后,人均年收入在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30%以内的困难户;
2.就学困难家庭,是指家庭年收入无力支付学费,或支付学费后人均年收入在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30%以内的困难户;
3.突发事故困难家庭,是指因各类突发性灾难或重大事故,造成生命或财产重大损失,影响基本生活确需救助的困难家庭。
第九条 救助对象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认定:
(一)低保家庭,按照《
温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由区民政部门认定;
(二)低保边缘家庭,参照《
温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由区民政部门认定;
(三)其他困难家庭,由乡镇(街道)社会救助服务机构会同社区、村(居)根据该家庭实际困难状况进行认定。
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市总工会、市残联制定救助对象认定办法。
第三章 救助类别和待遇
第十条 救助类别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