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97号)
《温州市区困难群众救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邵占维
二○○七年九月十三日
温州市区困难群众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社会救助管理体制,完善救助政策,整合救助资源,健全救助体系,提高救助水平,不断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温州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范围内常住户籍城乡居民(含户籍不在市区的市直单位职工)困难救助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救助制度,是指针对各类社会困难群众的困难程度和救助需求,合理确定救助层次和救助标准,给予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或其他专项救助的制度。
第四条 救助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
(二)坚持应保尽保、公开公平公正、区别对待、因地制宜、及时救助、动态管理的原则;
(三)坚持基本生活救助与医疗、教育、住房、司法、就业、养老等专项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救助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社会困难群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区救助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市、区困难群众救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救助有关工作。
乡镇(街道)社会救助服务机构负责困难群众救助的受理、审查、申报、服务等有关工作。
村居(社区)应配备专兼职社会救助联络员,配合乡镇(街道)社会救助服务机构、职能部门做好救助服务工作。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将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救助实施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七条 救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