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法制办、市审管办关于温州市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标准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法制办、市审管办关于温州市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标准的通知
(温政办〔2007〕141号)


市各有关单位:
  市法制办、市审管办关于《温州市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温州市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标准
(市法制办 市审管办)

  为了切实推进我市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温政办〔2006〕184号)要求,按照合法、合理、效能、权责一致和便于监督的原则,现就我市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工作提出如下标准:
  (一)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各部委、省政府、省政府所属部门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作为设定依据的,一律取消。
  (二)虽有法定设定依据,但与现实管理要求不相适应,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予以调整或取消。
  (三)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予以取消。
  (四)通过质量认证等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或行政相对人能够自主决定的,予以取消。
  (五)一个审批事项多部门、多环节审批的,按照相同或相近的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的原则进行调整,该取消的予以取消。
  (六)市级以下机关可以实施的,按照方便申请人、便于监管的原则,予以下放管理。
  (七)国务院、省政府明令取消的事项,一律取消。
  (八)长期未实际实施、取消后不影响社会管理的,予以取消。
  (九)纯收费事项另行清理。
  (十)以省政府、省属部门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作为事项设定依据的,待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再决定是否保留。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