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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温州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二、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管理制度

  (一)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2007年至2011年,每年要建设经济适用住房20万平方米,用于解决市区低收入居民家庭和《温州市市区农村村民危房改建村民住房困难户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规定的一类地段失地村民的住房困难。

  (二)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标准。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节能省地的原则,提高经济适用住房规划设计水平和建设质量。严格控制建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要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高层和小高层建筑面积适当增加建筑面积10平方米左右。不得建造大户型、超大户型经济适用住房。

  (三)严格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交易管理。严格按照《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温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程序,加强对申购对象的审查和把关。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根据其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予以回购;购买满5年的,购房人可以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另行制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四)改进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方式。逐步实行租售并举的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又有购买能力的对象,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但因经济困难无力购买的对象,可以申请租赁经济适用住房。2007年到2011年,市区要提供1500套套型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左右的房屋供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租赁。

  三、逐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

  市区各机关、事业单位到2007年9月底,要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各类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其他大中型企业等单位,其在职职工以及委托劳动人事代理机构办理劳务手续的社会化用工人员,应在2007年底前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其他各类非公有制企业要尽快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特别是经营规模较大、经济效益较好、职工人数较多、人员相对较稳定的重点、骨干企业要率先建立。到2010年,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企业的覆盖面要达到6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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