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温州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温州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温政发〔2007〕66号)


  近几年来,我市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城市住宅建设快速发展,居民住房条件得到了较大改善。但是,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公积金为主要内容的城市住房保障体系还不够完善,政策措施还不配套,部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还比较困难。为切实加大解决我市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

  (一)逐步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2007年底前,对市区符合《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条件的居民家庭要应保尽保。在此基础上,要把保障范围逐步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到2011年,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保障面积标准要提高到每户不低于建筑面积45平方米、人均不低于建筑面积15平方米;无房户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家庭人口在3人(含3人)以下的,每户每月不低于540元,人口在4人(含4人)以上的,人均每月不低于180元;住房未达保障面积标准的家庭,实行补差补贴。

  (三)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要采取新建、收购、调剂等方式多渠道落实廉租住房房源。2007年至2011年期间,市区要新建廉租住房1000套,计6万平方米。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同时积极购置和调剂小套型二手房、旧公房用于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到2011年底前,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比例要达到50%。

  (四)完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及租金核减相结合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对孤寡老人、军烈属以及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以实物配租为主;对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实行租金核减;对其他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

  (五)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为保证廉租住房制度的顺利实施,市区每年确保落实1.5亿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资金安排一是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部分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二是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规定,每年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10%以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具体操作中按土地出让毛收益的2%提取);三是由市财政预算专项安排一部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