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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庆长假与秋冬季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庆长假与秋冬季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
(温政办〔2007〕1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鉴于当前森林防火的严峻形势,为扎实有效做好今年国庆长假与秋冬季森林防火工作,经研究决定,我市从10月1日起提前1个月进入森林防火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确保森林消防的各项防范措施落到实处。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的要求,严格落实森林防火岗位责任,对国庆长假与秋冬季森林防火工作进行一次全面动员和部署,特别是要进一步健全森林防火预警机制,把各项防范措施落到实处。在国庆长假和党的十七大召开期间,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加大防范力度,把森林防火工作作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切实加强对重点区域的巡逻检查,尤其是风景区、森林公园等游客集中的地方,必须严格执行森林防火的有关规定,确保森林资源和游客的安全。
  二、大造声势,深入开展《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宣传。
  各地要抓住10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这一有利时机,继续把森林防火警示教育引向深入,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泛深入地开展《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的宣传教育。要深入基层,面向农村,进村入户,宣传森林防火的重要性,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努力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森林防火意识,动员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和关心森林防火事业。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要积极配合做好《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的宣传活动,努力做到人人皆知,家喻户晓。各有关单位特别是教育、旅游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切实做好中小学生和游客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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