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98号)
《温州市见义勇为人员保障和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邵占维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
温州市见义勇为人员保障和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精神文明建设,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并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
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及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障、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第四条 见义勇为人员保障和奖励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二)社会保障与精神奖励、物质奖励相结合;
(三)公开、公平、公正与及时保障相结合。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切实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保障和奖励工作。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应当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保障、奖励工作。
公安、民政、劳动保障、人事、卫生、教育、财政、房管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保障、奖励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大力宣传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
见义勇为基金会根据其章程,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保障、奖励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见义勇为专项资金,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依法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
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年度保障、奖励列支部分,由本级财政在下年度全额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