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新建住宅实行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量到户。
已建住宅遵循自愿原则进行水表出户改造,实现一户一表、计量到户。
第二十一条 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公共供水能力能够满足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需要的,不得新建、改建、扩建自建供水设施。对已存在的自建供水设施要予以取消。
第四章 城市供水
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水依法实行特许经营。实施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城市供水特许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获得。
实行特许经营的城市供水项目,按照特许经营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企业的供水水质、安全供应、供水管网压力和服务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其运营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企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管理制度,确保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检测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自检能力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应当委托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拴测。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水质常规检测,不能进行常规检测的,应当委托经技术监督帮门认证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二十五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监测和检查,并定期将检测结果向社会公布。
水质检测不合格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夸停止供水并限期改正,确保用水安全。停水期问,城市供水行政住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解决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第二十六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二十七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履行服务义务,受理符合城市规划且具备接水条件用户的接水申请,并按规定办理接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