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令
(第63号)
《宝鸡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6月18日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宏
二00七年七月一日
宝鸡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维护城市供水企业和用水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本办法所称城市用水,是指用户根据生活、生产等需要使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供水、用水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用水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陈仓区和市辖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用水工作。
发改、规划、环保、水利、国土、卫生、工商、公安、城管执法、质监、价格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城市水、用水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供水、用水应当坚持合理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规划、发改、水利、环保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制定城市供水工程年度建设计划。
第七条 本市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水、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用水的现代化水平。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城市供水设施。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遇有突发事件发生,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保证安全稳定供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