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用水提倡一水多用。
第四章 城市再生水的利用
第二十三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下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同时配套建设中水利用设施。
(一)日用水120立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等;
(二)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等;
(三)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或用水量在每日160立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
(四)日排水量超过150立方来的工业企业以及成片开发的工业园区。
第二十四条 已建成使用的工程项目,达到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规模,且具备建设场地等条件的,产权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按照市城市建设局(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批准的改造计划,建设相应规模的中水利用设施。
第二十五条 符合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规定,但可以使用其他中水利用设施供水的,经市城市建设局(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核实后,可以不单独建设中水利用设施,但需配套建设中水用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和使用中水。
第二十六条 中水设施的管道、水箱等设备其外表应当全部涂成浅绿色,并严禁与其他供水设施直接联接。中水设施的出口应当标有“非饮用水”字样。
第二十七条 已建、新建、改建,扩建的污水处理厂,应按照城市节约用水专业规划建设相应的城市污水处理再生利用设施。
第二十八条 再生水的价格应与自来水价格保持适当差价,按低于自来水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的价格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市政、园林、环卫、洗车和基建施工用水,应当优先使用中水和再生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应按规定的期限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市城市建设局(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除责令其限期缴纳外,并依据建设部《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按日加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千分之五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