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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四)负责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节水设施的评审工作;
  (五)负责节水型企业(单位)创建活动的达标评审工作;
  (六)负责指导城市节水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工作,推广中水回用设施与节水型用水器具;
  (七)负责城市节水的统计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城市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按照优先利用地表水、限制开采地下水、鼓励回用再生水和综合利用的原则,对地表水和地下水实行合理配置。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城市节水科学研究,推广应用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器具,创建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单位、节水型社区和节水型城市。
  第八条 市级各有关部门应当广泛开展节水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第二章 计划用水

  第九条 城市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用水定额应当作为确定用水总量和用水计划的基础。
  第十条 市城市建设局(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应根据城市供水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规划和节约用水年度计划,按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的节约用水规划和节约用水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用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城市建设局(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申报用水计划。属于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同时向市水利局申报取水计划。市城市建设局(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应当根据年度用水计划、相关行业用水定额和用水单位的生活、生产经营需要,核定用水单位的用水指标并及时下达到相关用水单位。对于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市城市建设局(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应会同市水利局下达取用水指标。
  新增用水单位和新建用水项目在投入使用前,应到市城市建设局(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申请核定用水指标。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自备水源,应装表计量,缴纳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并纳入计划用水管理。
  第十三条 市城市建设局(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应建立健全用水和节约用水统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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