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人民政府令
(第64号)
《宝鸡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5月18日市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宏
二00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宝鸡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适应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
城市供水条例》、建设部《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陕西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制定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城市。
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局(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是本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节约用水的具体管理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应确定有关人员负责本行业、本单位的节约用水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城市建设局(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二)负责制定下达市区年度用水计划,考核计划的执行情况,会同市水利局下达自建设施供水单位的年度用水计划,考核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组织和指导日用水30立方米以上单位的周期性水平衡测试工作;